本會計師事務所自成立
以來,以提供會計師法
規定之會計師業務為服
務項目,服務對象包括
建設、營造、製造、零
售、批發、貿易、投資
公司、醫院…等各行業


 
公告主題: 查核準則第七十四條
公告類別: 函令解釋
公告內容:

交通費 : 駕駛自用汽車行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所支付之通行費,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膳宿雜費:除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及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准予認定

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其遺失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代之;其遺失登機證者,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代之。

公告日期: 2014/9/11 下午 03: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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