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計師事務所自成立
以來,以提供會計師法
規定之會計師業務為服
務項目,服務對象包括
建設、營造、製造、零
售、批發、貿易、投資
公司、醫院…等各行業


 
公告主題: 財政部令: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公告類別: 函令解釋
公告內容: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6046625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3-1、18∼20 條條文

第 3 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所得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經調查核

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

核簽證申報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

二、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四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

(一)一百零三年度以前案件,經調查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

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但使用

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調查核定短漏之課

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在新臺幣

二萬元以下。

(二)一百零四年度以後案件,經調查核定短漏課稅所得額之所漏稅額半

數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

申報案件,經調查核定短漏課稅所得額之所漏稅額半數在新臺幣二

萬元以下。

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三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納稅義務人為獨

資、合夥組織者,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

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憑以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

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

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

二、納稅義務人採用稽徵機關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作業,

並依規定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完成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

之課稅所得,屬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前購買之農地,因土

地法第三十條之限制,而以能自耕之他人名義登記,於八十九年一月

二十八日以後,未向該農地登記所有人行使所有物返還登記請求權,

而將土地移轉於第三人所獲取之所得。

四、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所得不屬前三款規定情形,而其經調查

核定有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

在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配偶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

(二)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

(三)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

前項第一款規定自九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第 3-1 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應處罰鍰案

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但使用藍色

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

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

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憑以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

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

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

二、納稅義務人採用稽徵機關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作業,

並依規定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完成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

之課稅所得,屬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前購買之農地,因土

地法第三十條之限制,而以能自耕之他人名義登記,於八十九年一月

二十八日以後,未向該農地登記所有人行使所有物返還登記請求權,

而將土地移轉於第三人所獲取之所得。

四、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所得不屬前三款規定情形,而其經調查

核定有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

在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配偶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

(二)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

(三)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

第 18 條 依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短匿稅額每案

每年在新臺幣三萬五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依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移轉現值在新臺幣一

百萬元以下者,或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經依規定撤回或註銷移轉現值申報

者,免予處罰。

第 19 條 依房屋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

一萬一千元以下者,或房屋領有使用執照或其使用情形變更已向主管稽徵

機關辦理稅籍相關登記,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萬四千元以下者

,免予處罰。

前項所定漏稅額,以每一納稅義務人單一層或單一戶每年所核算稅額為準。

第 20 條 依契稅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短匿稅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短匿稅額每件在新臺幣六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短匿稅額每件逾新臺幣六千元至新臺幣一萬三千元者,按短匿稅額處

○•五倍之罰鍰。

公告日期: 2017/11/1 上午 11:02:47
= 回上頁 =

 
   
 








       more...
 

 
  最佳解析度 IE 6.0以上 1024*768 資信聯合會計事務所 版權所有.翻版必究 © 2010 LH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