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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 「研發成本加倍減除」及「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租稅優惠申報
公告類別: 新聞發佈
公告內容: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為協助產業因應國際競爭,「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12條之1之租稅優惠措施,鼓勵公司投入創新研發、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

該分局說明,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有關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延緩課稅,個人或公司以其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自行使用,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其取得之股票得選擇全數延緩至認股年度次年起之第5年課徵所得稅;倘讓與或授權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自行使用,則至股票實際轉讓時申報課徵所得稅。另公司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收益時,可就「研發成本加倍減除」及「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擇一適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公司適用該條第1項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者,應於讓與或授權其智慧財產權次日起至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2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並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智慧財產權認定函。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謝小青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111

公告日期: 2017/12/11 下午 12: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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