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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4日表示,今後我國與締約他方國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有三種方式:個案請求、自發提供及自動交換。而財政部已宣布將在2020年與其他國家進行第一次交換。 安永指出,企業或個人都應評估海外帳戶資訊交換後,過去年度及未來將涉及的稅務法規遵循風險。 反避稅已成全球趨勢,財政部也已完備台灣版肥咖(CRS)子法「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和締約國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的方式,除了過去的個案請求外,新增自發提供與自動交換兩種方式。 所謂個案請求,過去和我締約國家主管機關可就個別稅務案件,依租稅協定規定,請求我方協助蒐集其所需的稅務用途相關資訊。 至於自發提供,今後我方也可以依租稅協定規定,主動提供締約國主管機關稅務用途相關資訊。 而全球版的肥咖則是採自動交換,即締約國依租稅協定及依租稅協定商訂的文書規定,定期批次提供另一方主管機關稅務用途相關資訊。 安永表示,財政部已經持續積極進行跨國資訊交換的相關工作,預計與我國簽有租稅協定的32個國家優先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的條約或協定,目前財政部也已向其中23個已承諾與他國CRS自動交換的國家洽詢意願。 我國與協定夥伴國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除已修正「稅捐稽徵法」、訂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外,尚須進一步與他國簽訂主管機關協定(CAA)訂立詳細交換內容和時程。預計2020年與其他國家進行第一次交換。 安永強調,企業或個人都應正視,盡早評估海外帳戶資訊交換後,過去年度及未來將涉及的稅務法規遵循風險。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主要是規範我國與租稅協定夥伴國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時,我國租稅協定主管機關財政部國際財政司,及稅捐稽徵機關的執行程序及審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