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計師事務所自成立 以來,以提供會計師法 規定之會計師業務為服 務項目,服務對象包括 建設、營造、製造、零 售、批發、貿易、投資 公司、醫院…等各行業
台南市張先生詢問,在網路上向賣家購入商品價格1,000元,運費50元,為何是收到網路賣家開立1,050元的發票,而不是由賣家和貨運業者分別開立商品和運費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張先生的貨物是賣家委託貨物業者運送,運送契約是成立於賣家與貨運業者之間,賣家負有給付貨運業者運費的義務,所以貨運業者的運費發票是開立給賣家作為進項憑證,而賣家銷售張先生商品,收取的總價款為1,050元,所以應開立1,050元的銷貨發票給張先生。 如果張先生下標成交的商品,是由張先生自行找貨運業者運送,則運送契約成立於買家張先生與貨運業者之間,買家張先生才會拿到貨運業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時限開立的運費發票,而在這種情形下,賣家只收取商品價格1,000元,沒有額外收取費用,賣家當然也只需開立1,000元的銷貨發票。 該稽徵所也特別說明,由於網路交易型態繁多,商品寄送的模式與條件也不盡相同,所以相關的統一發票開立方式與營業稅報繳規定,仍須依個案契約事實的不同進行判斷與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一股 翁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轉300 新聞出處:財政部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