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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 網路交易會依交易型態不同,取得不同對象開立的發票
公告類別: 新聞發佈
公告內容:

台南市張先生詢問,在網路上向賣家購入商品價格1,000元,運費50元,為何是收到網路賣家開立1,050元的發票,而不是由賣家和貨運業者分別開立商品和運費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張先生的貨物是賣家委託貨物業者運送,運送契約是成立於賣家與貨運業者之間,賣家負有給付貨運業者運費的義務,所以貨運業者的運費發票是開立給賣家作為進項憑證,而賣家銷售張先生商品,收取的總價款為1,050元,所以應開立1,050元的銷貨發票給張先生。
如果張先生下標成交的商品,是由張先生自行找貨運業者運送,則運送契約成立於買家張先生與貨運業者之間,買家張先生才會拿到貨運業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時限開立的運費發票,而在這種情形下,賣家只收取商品價格1,000元,沒有額外收取費用,賣家當然也只需開立1,000元的銷貨發票。
該稽徵所也特別說明,由於網路交易型態繁多,商品寄送的模式與條件也不盡相同,所以相關的統一發票開立方式與營業稅報繳規定,仍須依個案契約事實的不同進行判斷與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一股 翁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轉300
新聞出處: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公告日期: 2018/2/7 上午 09:4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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