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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 跨國企業集團成員送交國別報告應依規定格式填報
公告類別: 新聞發佈
公告內容: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財政部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以下簡稱OECD)發布「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13「移轉訂價文據及國別報告」成果報告,業於106年12月29日發布國別報告相關書表格式及填表說明,並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
該分局說明,財政部提出全球一致性避風港門檻,訂定免送交「國別報告」之避風港標準,其範圍如下:

一、我國營利事業屬跨國企業集團最終母公司,該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270億元(以歐元7.5億元換算等值新臺幣之金額)。

二、我國營利事業所屬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在我國境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最終母公司居住地國或地區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且該集團符合該居住地國或地區依前開OECD成果報告規定訂定之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二)最終母公司居住地國或地區未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經該集團指定其他成員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以下簡稱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且符合該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居住地國或地區依前開OECD成果報告規定訂定之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三)最終母公司居住地國或地區未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且未指定集團其他成員為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符合我國所定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跨國企業集團不符合免送交「國別報告」之避風港標準,而由我國營利事業成員送交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報國別報告相關書表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送交所轄稽徵機關。
該分局提醒,符合應送交國別報告之營利事業,應注意送交期限,避免逾期受罰,另符合得免送交國別報告之營利事業,其所屬跨國企業集團依其他成員居住地國或地區規定應送交國別報告者,稽徵機關查核時如有必要,得以書面調查函通知依限提示該等報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廖純純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103

新聞出處:財政部國稅局

公告日期: 2018/3/31 上午 09:4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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