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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個人,應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申報繳納所得稅
公告類別: 新聞發佈
公告內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個人,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釋規定,應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於106年度如有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之收入,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但該外國營利事業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或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依該淨利率及貢獻度規定計算扣繳稅款。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應依我國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項下,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外國營利事業如欲申請按主要營業項目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或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課稅之所得額,可檢附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交易流程對總利潤相對貢獻程度等足資證明文件,並填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報書」,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以計算歸屬在我國之課稅所得額。

新聞出處: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公告日期: 2018/5/31 上午 10: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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