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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 營業人承包工程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違約罰款之餘額開立發票與報繳營業稅
公告類別: 新聞發佈
公告內容: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包作業承包工程,如委託人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所為之罰款,承包人雖得以其尚未支付之工程尾款抵付罰款,惟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時限,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特別舉例說明,甲公司承包乙公司工程,工程完工後尚有工程尾款500萬元未領,嗣因甲公司逾期完工被乙公司處罰款300萬,甲公司不得以工程尾款500萬元抵付逾期罰款300萬元,而僅開立200萬元之發票予乙公司,因甲公司被處罰款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甲公司仍應依規定時限,開立500萬元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業人切勿自認工程款因違反工程合約抵付罰款,即可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以免遭補稅受罰,請特別注意。

新聞出處: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公告日期:
107/10/25

公告日期: 2018/11/7 下午 03: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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