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計師事務所自成立 以來,以提供會計師法 規定之會計師業務為服 務項目,服務對象包括 建設、營造、製造、零 售、批發、貿易、投資 公司、醫院…等各行業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包作業承包工程,如委託人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所為之罰款,承包人雖得以其尚未支付之工程尾款抵付罰款,惟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時限,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特別舉例說明,甲公司承包乙公司工程,工程完工後尚有工程尾款500萬元未領,嗣因甲公司逾期完工被乙公司處罰款300萬,甲公司不得以工程尾款500萬元抵付逾期罰款300萬元,而僅開立200萬元之發票予乙公司,因甲公司被處罰款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甲公司仍應依規定時限,開立500萬元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業人切勿自認工程款因違反工程合約抵付罰款,即可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以免遭補稅受罰,請特別注意。 新聞出處: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公告日期: 107/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