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計師事務所自成立 以來,以提供會計師法 規定之會計師業務為服 務項目,服務對象包括 建設、營造、製造、零 售、批發、貿易、投資 公司、醫院…等各行業
「或有負債」依IAS 37「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規定,是企業因過去交易或事件產生的可能義務。此一義務存在與否需視一個或多個企業無法控制的不確定未來事項是否發生才能證實,或是為過去交易或事項產生的現時義務,但清償該義務並非很有可能發生或無法可靠衡量該義務的金額。 例如,企業收到A公司提出的訴訟並要求賠償,但預期未來可勝訴而無須賠償,因此該義務屬於或有負債。另外,或有負債並未認列於財報四大表,但未來可能影響企業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因此需在附註中揭露。舉例來說,前述法律訴訟的或有事項揭露內容:「企業於2019年11月收到A公司提出的侵犯專利訴訟,並要求按甲產品營業額一定比例支付賠償金。企業管理階層依據法律諮詢意見,預期該訴訟案件將可勝訴,不致發生損失。另經評估,一旦敗訴,最高可能需要賠償金額為8,000萬元」 「未認列之合約承諾」是企業已簽訂合約內容中,與未來義務或可能發生義務有關的承諾內容,常見的承諾有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或存貨,以及支付權利金等。例如購置設備和維護合約的承諾事項揭露內容為:「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未認列的合約承諾包括約定於2020年2月以600萬元購置一批電子設備的資產購買合約,以及於未來2年對於投資性不動產的管理及維護合約,每年度將發生的營業費用為120萬元。」 特別提醒,有時企業會簽訂對子公司(或其他關係人)獲利或業績相關保證,企業對此類承諾必須評估是否應認列為負債,或是否屬應揭露的或有負債,抑或此合約承諾資訊係提供現有及潛在投資人、貸款人及其他債權人作決策所需的有用資訊,而應於財報附註揭露該重大未認列合約承諾。 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發佈日期:109/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