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計師事務所自成立 以來,以提供會計師法 規定之會計師業務為服 務項目,服務對象包括 建設、營造、製造、零 售、批發、貿易、投資 公司、醫院…等各行業
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如果因為有人退夥,導致合夥人只剩一人時,必須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若未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有應課稅所得者,除了補稅,還可處三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接到納稅義務人詢問,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若變更負責人,該如何判斷是否須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國稅局解釋,應回歸獨資、合夥的定義來看。 以獨資組織而言,若變更負責人,等於是原負責人已經將全部資產負債通通轉給新的負責人,此時就必須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1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