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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 合夥事業僅剩一人,應辦決算清算申報
公告類別: 新聞發佈
公告內容:

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如果因為有人退夥,導致合夥人只剩一人時,必須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若未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有應課稅所得者,除了補稅,還可處三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接到納稅義務人詢問,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若變更負責人,該如何判斷是否須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國稅局解釋,應回歸獨資、合夥的定義來看。
以獨資組織而言,若變更負責人,等於是原負責人已經將全部資產負債通通轉給新的負責人,此時就必須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109/3/8

公告日期: 2020/3/16 上午 10: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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