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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 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處罰金額上限適用疑義
公告類別: 函令解釋
公告內容:

財政部2010.12.20台財稅字第09904120490號
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之違章案件,應就查獲當次查明認定之總額,就營利事業未依法規定給與憑證、取得憑證或保存憑證金額分別計算百分之五罰鍰後,分別適用同條第2項關於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之規定。

公告日期: 2010/12/22 下午 02: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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