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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 股票交易所得免稅有限制
公告類別: 新聞發佈
公告內容:

股票等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免稅,但並非所有股份交易都可享免稅優惠,北區國稅局表示,包括獨資事業、有限公司等出資額轉讓,都不屬於證券交易,可能會被課徵最高40%綜所稅;部分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若簽證不確實,也會害股東出售股票時遭課稅。

官員表示,無論上市櫃與否,公司股票經過合法的簽證程序後,便是屬於有價證券的性質,在交易過程依法課徵證交稅,而出售股票的交易所得可以免稅。

不過實務上還是會碰到幾乎例外的情形,官員表示,譬如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而是以出資額來認定股東的股份,那麼當原有股東轉讓出資額時,被轉讓的股權就不算是有價證券,而是股東本身的財產,出售利得就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要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官員表示,如果是普通股東的話倒還好,但如果是事業創辦人賣掉公司,就發生過不少慘痛案例,最近國稅局就查到一位老闆,他在2014年創辦公司,出資額500萬元,做得有聲有色,後來2016年以1,300萬元的價格,將公司賣給新東家,誤以為不用申報綜合所得,結果被補稅加罰360萬元。

不只是有限公司,針對獨資事業的轉讓,也是同樣的課稅模式,官員表示,甚至實務上這類情況也會發生在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公司股票簽證沒做確實,股東出售未簽證股票時,也會視為財產交易所得,會被併課綜所稅。

官員表示,認定轉讓出資額的財產交易所得,國稅局還是會核實計算,即以股東為取得該出資額,實際支付的價款為準,認定為出售時的成本,如果股東本身另有其他可供舉證的成本,也可以向國稅局一併提出。

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109/11/17

公告日期: 2020/11/23 下午 02: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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