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計師事務所自成立 以來,以提供會計師法 規定之會計師業務為服 務項目,服務對象包括 建設、營造、製造、零 售、批發、貿易、投資 公司、醫院…等各行業
按公司法第220條規定:「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監察人依上開規定召集股東臨時會,即屬該次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權人,依公司法規定應辦理股東會召集之相關事項,包括依公司法第172條規定辦理股東會召集通知之寄發、第177條規定印發委託書及收受委託書、第177條之3編製股東會議事手冊、第183條規定分發股東會議事錄予各股 東等,召集權人均可自行為之,並得要求公司及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簿。公司如不配合提供股東名簿,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如有爭議,應請其循司法途徑處理。 (經濟部九九、一0、八經商字第0九九00六七八一二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