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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鄭小姐來電詢問,她有1筆大安區農地,於該地蓋了1間面積不大的房屋,其餘大部分面積仍維持農作,為什麼收到地方稅務局寄來改課及補徵地價稅的公文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本課徵田賦(目前停徵)的農業用地,如未作農業使用,應就實際未作農業使用面積改課地價稅,其餘仍作農業使用部分,可繼續課徵田賦。 該局進一步說明,課徵田賦有2要件,須為「農業用地」且供「農業使用」:所謂「農業用地」於土地稅法第22條有明列規範,如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等;而「農業使用」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款規定,係指於農業用地上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因此,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清查農地上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將依違規之時間與面積,函文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改課並補徵地價稅。 另該局貼心提醒,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亦屬於房屋稅課徵範圍,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