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附件二「適用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之臨時原產地規則」(簡稱臨時原產地規則)第4條及第17條規定,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Product Specific Rules;簡稱PSR;附件1)及有關執行臨時原產地規則所需之行政程序(附件3)等2項文件由雙方原產地規則磋商小組另行商定後實施。雙方磋商小組已完成此2項文件之協商,並約定於本年12月27日同日公布。
ECFA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之關稅減讓措施即將於明(100)年1月1日起實施,兩岸貨物除須在ECFA附件一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外,尚須符合臨時原產地規則及依其規定所訂定之PSR,始可適用。依據臨時原產地規則第2條規定,兩岸進出口貨物必須是在兩岸原始取得或使用兩岸任一方或雙方之原產材料所生產者,如係使用第三國之進口材料所製造之貨物,就必須符合個別貨品之PSR,始得認定為原產於兩岸之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