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計師事務所自成立 以來,以提供會計師法 規定之會計師業務為服 務項目,服務對象包括 建設、營造、製造、零 售、批發、貿易、投資 公司、醫院…等各行業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獨資的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負責人不得在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本人日常膳食費也不可用伙食費列支,提醒納稅人留意,以免列報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近期查核某補習班107年度其他所得申報案件,發現其列報獨資負責人領取的薪資支出72萬元及伙食費28,800元,不符合相關查核辦法及解釋函令規定,皆不得列為費用。 國稅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如果是聯合執行業務者,已在契約內訂定薪資,則其薪資可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範圍內核實認列;但若是獨資的執行業務者,則不可在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至於伙食費,財部也曾發過解釋令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的日常膳食費屬於個人生活費用,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新聞出處: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