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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為增加房屋使用面積,將房屋原有挑高部分,私自增(改)建夾層,這種於原有房屋內增(改)建之夾層是否也要繳納房屋稅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凡是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均為房屋稅之課徵對象,所以房屋內的夾層自然也不例外。房屋增(改)建夾層,由於增加房屋使用面積,不論是否領有使用執照,均為房屋稅條例第3條之課徵對象,須納入房屋稅籍課稅。 該局提醒,增(改)建夾層增加使用面積部分,記得主動於增建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增建情形,以免因逾期未申報而要補繳稅款及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