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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 持憑雙方協議不動產契據要繳印花稅
公告類別: 新聞發佈
公告內容: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臨櫃詢問要到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同時持有遺產分割協議書及法院判決書兩種憑證,要怎麼繳納印花稅?
該處說明,繼承人們共同書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並持該分割協議書為憑證,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書立時價值之1‰稅率繳納印花稅。
至於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憑證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則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因此,是否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需要以當事人持是否為雙方協議憑證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來認定。
該處進一步說明,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是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已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故當事人如持該憑證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即屬代替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須依法按憑證金額的1‰繳納印花稅。
民眾如需繳納印花稅,可就近至稅捐處各分處申請開立大額印花稅繳款書繳納,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 https://net.tax.nat.gov.tw/PLRX/Lrx200d01/)線上列印繳款書繳納,省時又便利,請多加利用。
新聞出處: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10/8/26

公告日期: 2021/8/30 下午 03: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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