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計師事務所自成立 以來,以提供會計師法 規定之會計師業務為服 務項目,服務對象包括 建設、營造、製造、零 售、批發、貿易、投資 公司、醫院…等各行業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目前雖停徵證所稅,但公司出售股票的證交所得,仍應計入營利事業最低稅負制計稅,不過為鼓勵長期投資,出售股票持有期間滿三年,所得可減半計入,提醒企業記得備妥股票完整進銷交易紀錄。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在2020年3月1日出售乙公司股票,其中10萬股是2017年1月1日買入,持有期間滿三年以上,可適用減半計入最低稅負制,當初買入每股80元,如今出售每股100元,每股賺20元,出售10萬股所得為200萬元,減半後以100萬元計稅。 而甲公司同時也出售了另外5萬股乙公司股票,這部分屬甲公司2019年7月1日買入,持有時間未滿三年,不能適用減半計稅,因此同樣每股賺20元情況下,這部分共有100萬元所得,須全數計入最低稅負制計算。 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1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