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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民眾林先生詢問房屋出租當住家使用,房屋稅會因此而增加嗎? 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供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為1.2%;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1.5%,最高不得超過3.6%。臺中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3條繼而規定,本市非供自住使用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另房屋如符合公益出租要件,在有效期間內,仍可按公益出租用稅率(1.2%)課徵,該優惠稅率與自住住家用稅率(1.2%)一樣,此類出租房屋不會因此增加房屋稅負擔。 該局進一步指出,目前已針對依主管機關通報符合租金補貼資格之公益出租房屋資料,在認定有效期間內,主動依公益出租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此部分免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納稅人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變更稅率之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