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計師事務所自成立 以來,以提供會計師法 規定之會計師業務為服 務項目,服務對象包括 建設、營造、製造、零 售、批發、貿易、投資 公司、醫院…等各行業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印花稅票經註銷後,不得再揭下重用。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承攬契約金額為210萬元(含營業稅),依法可扣除營業稅後,應貼用2,000元印花稅票;惟甲公司誤將營業稅計入,致貼用2,100元印花稅票並加蓋圖章註銷,事後發現溢貼而未申請退稅,逕自揭下溢貼100元的印花稅票,轉貼至與乙公司訂立的承攬契約。甲公司已違反印花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稅款外,應按情節輕重,按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印花稅屬輕稅重罰,雖稅額較少,但處罰倍數較重,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以免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