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計師事務所自成立 以來,以提供會計師法 規定之會計師業務為服 務項目,服務對象包括 建設、營造、製造、零 售、批發、貿易、投資 公司、醫院…等各行業
(台中訊)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如符合要件,並於申報移轉時檢附「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可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如下: 1、屬依法得徵收:未來將被徵收之非都市土地。 2、供公共設施使用:需用土地人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之非都市土地。 3、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依區域計畫法等規定完成使用地之編定,並依該法實施管制。 4、由需用土地人出具證明:在移轉土地前,取具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需用土地人」係指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之事業所必須,依法得申請徵收私有土地者。相關資訊歡迎至該局網站>各稅導覽>土地增值稅>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移轉免稅專區查詢(專區網址:https://www.tax.taichung.gov.tw/1853629/Nodelist)。 該局特別提醒,曾經核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者,如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在計算漲價總數額,原地價會是以該土地第1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1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民眾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出處: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