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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題: 外國之事業機關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參展或臨時商務活動購買特定貨物或勞務支付營業稅申請退稅規定自99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告類別: 新聞發佈
公告內容: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增訂第七條之ㄧ,並自99年7月1日起施行;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於一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新臺幣5,000元以上者,得於次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彙總申請退稅。但未取得並保存憑證及屬第19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規定之進項稅額,不適用之。且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該所進一步說明,我國廠商與德國、瑞士及斯洛維尼亞廠商互赴對方國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分別自99年7月1日及同年11月18日起,得依對方國之稅法規定申請退稅。另沙烏地阿拉伯、科威特、卡達、巴林、香港及澳門等國家(地區)目前並未課徵營業稅或類似稅捐,爰依上開稅法規定,自99年7月1日起得依互惠規定給予該等國家(地區)之廠商來我國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給予退還加值型營業稅之待遇。

相關網址: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61167&ctNode=657&mp=1
公告日期: 2011/1/3 下午 02: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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