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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修正已於110年6月25日生效施行,非都市土地如符合要件,在被徵收前移轉,可比照都市土地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供公共設施使用的非都市土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如下:(一)屬依法得徵收:未來將被徵收的非都市土地。(二)供公共設施使用:需用土地人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的非都市土地。例如:編定時現況已供作公路使用,編定為交通用地,或依核定計畫作學校預定地,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三)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依區域計畫法等規定完成使用地的編定,並依該法實施管制。(四)由需用土地人出具證明:在移轉土地前,取得需用土地人核發的「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 該局進一步說明,移轉非都市土地如符合上述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申請人須先取得需用土地人核發的「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該證明書有效期限為8個月,再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新聞出處: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11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