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計師事務所自成立 以來,以提供會計師法 規定之會計師業務為服 務項目,服務對象包括 建設、營造、製造、零 售、批發、貿易、投資 公司、醫院…等各行業
王先生來電詢問,其將繼承免稅之農業用地,於列管期間再贈與子女,是否會被補徵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因該農業用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可免依該條但書規定追繳遺產稅,惟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王先生如將繼承之免稅農地贈與自己之子女,因子女對該被繼承人並無繼承權,不適用前揭免稅規定,縱使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仍應追繳遺產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分機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