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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7 工商時報 因應我國上市櫃公司,明(102)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報導準則(IFRSs)編製財務報表,導致當年度期初未分配盈餘有調增或調減的變動,都將影響企業的稅後純益,對企業造衝擊。 由於企業在102年的所得,在103年5月要報稅,因此業界都期望財政部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盡早能在今年底就能定案,以便遵循。 配合企業實施IFRSs,財政部日前已完成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根據該修法草案,企業明年在導入IFRSs編製財報時,首次調整數在課稅所得及未分配盈餘計算方面的處理,將對企業產生稅負增加,而影響其稅後純益。 針對所得稅修正草案66之9第3項,財政部舉例說明指出,由於甲公司102年度採用IFRSs,因101年度前採用商會法依據處理財報,與102年度起改採IFRSs後,會產生會計處理的差異。 財政部假設,在102年1月1日調整當年度期初未分配盈餘,產生淨增加數100萬元,依金管會規定,有某些項目必須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倘若甲因而自應從該淨增加數提列特別盈餘公積40萬元,則可分配盈餘數額為60萬元。 如果甲101年底累積虧損為30萬,102年度採用IFRSs計算的本期稅後淨利為20萬,依草案66之9第3項第1款規定,甲102年度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未分配盈餘為50萬,應加徵的稅額為5萬元。 安侯建業會計師陳志愷認為,對於首次調整增加的未分配盈餘應加徵10%稅款部分,考量該增加的盈餘可能來自86年兩稅合一實施前的盈餘,不適用加徵10%稅款規定,而與以往年度虧損彌補數的減除可包括86年以前虧損的情形不同,則為避免因IFRS的實施而增加廠商稅負,似有再斟酌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