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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1第2項核定免予退還之小額退稅款,倘營利事業未申請退還,得否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疑義乙案 所詢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1第2項核定免予退還之小額退稅款,倘營利事業未申請退還,得否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疑義乙案。 二、按本部刻研議取消退稅限額,自本(102)年4月l日起,應退稅款一律退還納稅義務人。取消退稅限額前,倘營利事業未申請退還每次核定應退金額200元以下之稅款,該筆稅款得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送達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於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第23欄「其他經財政部核定項目」。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送達日所屬年度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尚未核課確定者,可依前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