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計師事務所自成立 以來,以提供會計師法 規定之會計師業務為服 務項目,服務對象包括 建設、營造、製造、零 售、批發、貿易、投資 公司、醫院…等各行業
國稅局表示,私人間進行不動產等大額買賣,即便最終買賣未成,其中一方沒收定金,必須列為當年度「其他所得」,併入取得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如漏報被查到,除補稅外還須處稅額兩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提醒,個人與他人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沒收的定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的「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所得,申報課稅。 國稅局舉例,甲君在2022年5月17日與買方乙君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買賣總價額為4,30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定金250萬元,後來乙君因個人因素而無法履行契約,經雙方解除契約後,甲君沒收乙君所支付的定金250萬元。 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君辦理2022年綜所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重新核算其綜合所得總額,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按所漏稅額處兩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