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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名下房屋已供出租使用,應如何適用房屋稅新制的稅率?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已於113年7月1日上路,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將依照納稅義務人持有戶數適用不同差別稅率(2.6%至4.8%),並以「全國歸戶」及「全數累進」方式課徵。為了鼓勵房屋有效利用,若將住家用房屋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就可以適用較低稅率(1.5%至2.4%)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依財政部公布之「112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屏東縣住家用租金標準為房屋評定現值的17%。舉例來說,屏東縣某甲所有房屋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房屋納稅義務人5月申報所得稅時,這筆租金所得須申報達房屋評定現值的17%(即17萬元)以上,才算是申報達當地租金標準,在房屋稅部分,才能適用較低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標準者,記得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每年3月22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同時於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才能於當期適用較低稅率課徵房屋稅。 以上如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87797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發布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