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11 | 函令解釋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修改 將住家用房屋的非自住房屋稅,由百分之一點二到百分之二提高為百分之一點五到百分之三點六,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使用的稅率維持百分之一點二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