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的違約金或賠償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的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均屬銷售額,為營業稅課稅範圍。是以,凡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的一切代價,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
該局進一步指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該款規定情形係指該項收入非因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的賠償收入,因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爰明定得免開統一發票,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以免違章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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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處:財政部北市國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