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2 | 函令解釋
財政部2010.12.20台財稅字第09904120490號 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之違章案件,應就查獲當次查明認定之總額,就營利事業未依法規定給與憑證、取得憑證或保存憑證金額分別計算百分之五罰鍰後,分別適用同條第2項關於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