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第六十五條

2014-09-11 | 函令解釋

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

修改理由:

導入國際會計準則(IFRS)後,雖然與國際接軌,但相較過去,其實際的商業決算作業將更為繁複及困難,考量會計實務處理上的配合,將商業之決算,由必要時得延長一個半月,修正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