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規定計算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信託契約成立後,信託財產受託人應申請編配信託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2規定設置帳簿,對於受託財產應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並保存憑證,此外,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依法免徵營業稅外,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指出,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及相關憑單,應依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規定處罰,籲請受託人注意以免受罰。
新聞稿連絡人:彰化分局綜所稅課 莊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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