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修正新規定上路

財政部昨(13)日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修正案,導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移轉訂價三層報告架構,今年度上路;反避稅,台灣與國際接軌,跨國企業集團財務、稅務全都露,未來想要跨境避稅更是難上加難。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曾博昇表示,跨國企業集團提交國稅局的資訊將大幅增加,不但財務及稅務狀況愈來愈透明,面臨稅務查核的風險也愈來愈高,未來透過稅務資訊交換,想要跨國避稅更是難上加難。...

合併消滅公司股東獲配合併對價超過出資額視為股利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合併消滅公司股東所取得之合併對價超過全體股東出資額部分,無論是以現金或股份為對價,該部分差額均視為合併消滅公司股東之股利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合併常見的「先買後併」策略,是先以公開收購的方式向股東買下股票,再以合併方式消滅公司。股東若是在公開收購階段賣出股票,僅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在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不須就所得部分繳稅;但股東若是獲配公司消滅後的合併對價,對價超過出資額的溢額即為股利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海內外投資之盈虧不得互抵

財政部表示,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時,只能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不得與境內財產交易損失盈虧互抵,以免遭補稅及處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核104年度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案件時發現,納稅者甲君誤認海外財產交易可與境內財產交易盈虧互抵,致漏未申報基本所得總額達1,500萬餘元,補徵稅額166萬餘元,並處罰鍰66萬餘元。...

營利事業認列從事三角貿易之損益,所得歸屬年度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從事國際三角貿易,應注意收入之歸屬年度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而非收款日所屬會計年度。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合建分屋,應按換入土地及換出房屋之市價從高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與地主合建分屋,除地主自始至終均未曾列名為起造人,且建方於房屋興建完成辦理總登記後,始將地主應分得房屋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者,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之登記日為房屋換出日外,其餘均應以房屋使用執照核發日為房屋換出日。建方應於上述換出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換入土地及換出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其應開立之統一發票,始為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