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之投資抵減,請注意申請期限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經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選擇於符合規定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且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修正員工伙食費提高至3,000元

營所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近日發布,與5月12日預告草案的主要差異為免稅伙食費上限由2,400元提高至3,000元,以及明文列舉應抵減及無需自前10年各期虧損扣除額中抵減之各類所得額。...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從事跨國投資佈局或交易乃為國際潮流趨勢,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於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另需留意境外所得來源國與我國是否有租稅協定減免課稅之適用,如因未向境外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致溢繳之國外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將不得申報扣抵國內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