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台幣匯率不斷波動,廠商年度獲利因而受影響,台北國稅局昨(13)日提醒,營利事業外幣兌換虧損或盈益,必須在實際發生時才能列報,如僅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在稅務申報時屬未實現兌換損益,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 國稅局官員表示,兌換盈益或虧損應以實現時,分別列為收益或損失,如果僅因為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的收益,也不能列計損失。雖然營利事業帳列的外幣存款,在財務會計上需依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並將調整金額認列為兌換損益;但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因不屬於實現損益,所以不能列為兌換損益。...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時,應在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如果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在貨物已交付的情形下,應依約定在各期開立統一發票,不能因買方未支付各期價款而不開立發票。 國稅局官員說明,甲公司在今年以50萬元出售一台中古汽車給乙,乙在2月支付頭期款10萬元後,同日甲公司將車子交給乙並辦理過戶登記,餘款的款項則由乙分四期支付。不過乙3月支付分期款10萬元給甲公司後,便不再付款,因此甲公司向國稅局詢問,是否可以停止開立發票,國稅局說明,甲公司還是要開立發票,不能因乙沒有付款就停止。...
北區國稅局昨(10)日表示,企業支付的利息,未必全數可列報為費用或損失,依照規定,營利事業除了要揭露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比重及相關資訊外,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比例超過3比1時,超過的利息支出不能列費用或損失。 國稅局官員指出,為避免企業以大量債權融資替代股權出資,弱化資本、影響稅制公平,依據《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簡稱查核辦法)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比例超過3比1時,超過部分不能列為費用或損失。...
公告主題: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十五號「金融工具」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權益工具投資疑義 發文字號: (111)基秘字第314號 相關公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金融工具」 問 題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金融工具」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中「屬本公報範圍內之權益工具投資」,是否包括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表達」第16A至16D段對可賣回工具及課予企業僅於清算時交付按該企業淨資產之持分比例份額予另一方之義務之工具(或工具組成部分)之規定,應分類為權益工具者? 回 覆...
公司申請辦理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時,檢附股東會之部分節錄本即足 按公司法第183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先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