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昨(12)日提醒,員工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指定工作,經書面約定車輛的修理費用由營業人負擔,如果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中所列憑證,則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銷項稅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因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公司行號等營業事業購買九人座以下的小客車,無論是營業人自用乘人用途,招待外賓載客需要、甚至是員工代步所需,如果不是直接作為商品出售的小客車,進項發票都不能扣抵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1年10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令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屬具獎勵金性質之促銷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天氣持續高溫,民眾汰換冷氣機需求提高,常有民眾來電詢問購買節能電器應如何辦理退還減徵貨物稅? 該局指出,為了鼓勵節能節電,財政部延長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之期限至112年6月14日止,凡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換貨者,可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2,000元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依據帳簿憑證資料辦理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時,列報之各項費用應為其執行業務直接必要之支出始得認列。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計稅。次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如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5﹪為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