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依限繳納106年第3季小規模營業人查定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6年第3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即將開徵,繳納期間為106年11月1日起至11月10日止,請營業人依限繳納。   該局說明,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款有下列6種繳稅方式,1.以現金或支票親赴金融機構臨櫃繳納、2.辦理存款帳戶長期約定轉帳繳稅、3.使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稅、4.以信用卡繳稅、5.以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納稅、6.稅額2萬元以下可赴便利商店繳納,營業人可自行選擇最方便之繳納方式。...

營利事業認列從事三角貿易之損益,所得歸屬年度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從事國際三角貿易,應注意收入之歸屬年度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而非收款日所屬會計年度。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合建分屋,應按換入土地及換出房屋之市價從高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與地主合建分屋,除地主自始至終均未曾列名為起造人,且建方於房屋興建完成辦理總登記後,始將地主應分得房屋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者,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之登記日為房屋換出日外,其餘均應以房屋使用執照核發日為房屋換出日。建方應於上述換出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換入土地及換出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其應開立之統一發票,始為適法。...

查核準則第七十四條

交通費 : 駕駛自用汽車行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所支付之通行費,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膳宿雜費:除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及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准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