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7條函釋(101.7.16 經商字第10102089760號)

●ㄧ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係由該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產生,尚無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之適用 按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準此,政府或法人股東之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公司法第267條函釋(101.8.6 經商字第10102426120號)

●有關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之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申請發行新股變更登記時,其應附申請文件 一、按公司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公司依第156條第2項分次發行新股,或依第278條第2項發行增資後之新股,均依本節之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若依同法第267條第8項之規定,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同意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仍須依同法第266條之規定,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有關發行新股之相關事宜(如發行股數、發行價格、增資基準日等),並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規定,辦理發行新股登記。...

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費用認列規定(財政部101.07.11台財稅字第10100549470號令)

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發行辦法訂定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之權利受有限制,並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3規定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者,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及101年5月18日(101)基秘字第0000000139號函說明二及三以給與日所給與之權益商品公平價值為基礎,於既得期間認列之薪資費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參照本部97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號令有關公司發行員工...

補充核釋「公司以庫藏股獎酬員工費用化」之課稅規定(財政部101.07.27台財稅字第10100067670號)

一、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購回其股份(以下簡稱庫藏股),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本公司員工者,依本部97年8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43850號令第2點規定計算課稅之其他收入,以按同令第1點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原則」、96年10月12日(96)基秘字第266號函及參照本部97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號令規定認列薪資費用之每股認股權公平價值或內含價值,乘以員工實際認購股數所計算之金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