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之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方式

營利事業解散年度,其當期決算所得,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解散日之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則須視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是否清算完結而定。 嘉義縣國稅局舉例,甲公司於106年10月1日核准解散,其前一年度(105)未分配盈餘須依其清算完結時點來決定是否申報: 一、如於106年12月31日清算完結,免申報105年度未分配盈餘。 二、如於107年3月1日清算完結,105年度未分配盈餘應於107年3月1日後併同清算申報辦理。 三、如於107年7月1日清算完結,105年度未分配盈餘應於107年5月31日前單獨申報。...

公司租用場所提前解約,未攤銷裝潢費列報損失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營業場所,若因解散或遷址等原因提前解約,其營業場所之裝潢費用未攤銷餘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免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因租用場所發生之裝潢費用,應依規定以未攤銷費用列帳並在租賃期限內逐年攤銷。如因解散或遷址等特定事故提前解約,致該裝潢費用未能足額攤銷時,得檢具提前解除租約或遷址之相關證明文件,將其未攤銷餘額列報為當年度損失,免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