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而借款,該房屋、土地未出售者,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房屋、土地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爰營利事業為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而借款,該房屋、土地未出售者,其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尚不得列為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修繕費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且增加原資產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及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營業上使用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資產進行修繕所支付之修繕費,倘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除支出金額不超過8萬元者,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外,應將支出金額作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但其效能所及年限可確知者,得以其有效期間平均分攤。至租賃物之修繕費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若金額超過8萬元且具遞延性質者,則應以效能所及於租賃年限內分攤提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興建或購置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依規定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將該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始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部分,應補繳已減除或退還稅款,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人常利用保險進行投資理財規劃,於下一代成年後,以變更要保人方式,達成財富傳承,惟於保險契約存續期間變更要保人,形同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無償移轉予他人,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之贈與行為,應申報贈與稅。...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同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結算申報為決定全年度所得額之主要依據,營利事業如申報不實,將嚴重影響國家稅收,為督促營利事業誠實申報,只要短漏報所得,雖然加計短漏報所得後仍無應納稅額,亦屬違反誠實申報義務,應依前揭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