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公司並取得外匯,如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不得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公司,雖取得外匯收入,但如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其銷售勞務之收入非屬零稅率適用範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3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可適用零稅率,且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如營業人提供之勞務使用地係在我國境內,非屬外銷勞務,縱使取得國外匯入之報酬,並不適用零稅率,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列報投資損失,別犯二錯誤

所得稅申報期間僅至6月底,台北國稅局提醒,公司若因轉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破產、清算等情形產生投資損失,在報稅時留意兩大錯誤,首先是不能列報未實現損失;其次則是要避免重複列報,以免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投資有賺有賠,公司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也可列報投資損失。 不過國稅局發現,過去常有公司因對於法令不熟悉而錯列投資損失,最後被國稅局補稅,最常見的是列報未實現損失。 舉例而言,近年常見企業辦理減資,不過減資的原因百百種,未必每次減資對投資人而言都有產生實際損失,公司轉投資事業若有減資情形,應審慎釐清損失是否已實現。...

適用產創條例第23條之1有限合夥組織創投事業之租稅優惠所得計算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協助新創事業營運初期募集資金,鼓勵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事業(下稱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事業,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依有限合夥法規定新設立且符合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之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於設立之次年2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擇定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且於自設立之會計年度起10年內(適用期間),每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日2個月前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該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當年度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而係依規定計算各合夥人之營利所得額課稅,嗣後,...

提起行政救濟也要注意移送強制執行相關規定

近日有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的稅額仍有不服,繼續提起訴願,想等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再來繳稅,結果被稅捐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納稅義務人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稅,稅捐機關就會移送強制執行。如果納稅義務人在復查期限內申請復查,未繳的稅款可以暫緩移送執行,但在稅捐機關作出復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如果要繼續提起行政救濟,就必須在繳納期限內繳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可以暫緩移送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