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後不得揭下重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印花稅票經註銷後,不得再揭下重用。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承攬契約金額為210萬元(含營業稅),依法可扣除營業稅後,應貼用2,000元印花稅票;惟甲公司誤將營業稅計入,致貼用2,100元印花稅票並加蓋圖章註銷,事後發現溢貼而未申請退稅,逕自揭下溢貼100元的印花稅票,轉貼至與乙公司訂立的承攬契約。甲公司已違反印花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稅款外,應按情節輕重,按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

因無力償還繼承房地所擔保之金融機構債務而出售房地,房地合一稅可適用20%稅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110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將個人因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因無足夠資力償還其本金及利息,致出售該房屋、土地者,列為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得適用20%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