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 110年6月23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都市土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之一「需用土地人證明」,業經財政部 會銜內政部於110年8月12日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辦法」,民眾如要移轉是類土地, 可依該辦法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證明書,檢具憑辦免徵土地增值稅。...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稅額扣抵注意計算可扣抵限額

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應將境內及境外全部所得納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自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境外可扣抵稅額除了有扣抵限額規定外,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個人出售受贈之房地,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核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課稅範圍,個人若出售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除因夫妻間互贈取得外,該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應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並以其取得日起至交易日止計算持有期間,按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公司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考量企業永續經營及課稅能力之正確衡量,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免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前十年核定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