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因銷售行為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 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下稱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額以外收取的一切費用。如買受人延遲支付貨款加收利息、承租人提前退租沒收押金、或其他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違約金或賠償款等,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利事業取得源自租稅協定國之境外所得,應留意有無租稅協定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營造友善外資來臺投資之所得稅環境並強化企業國際競爭力,我國迄今已有33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簽署生效,營利事業如取得源自租稅協定國來源所得,應留意租稅協定有無免予課稅或上限稅率規定,並依所得屬性優先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相關規定,以免於所得來源國溢繳稅款,又不得扣抵我國應納稅額,導致重複課稅。...

未分配盈餘投抵,申報有眉角

近年產創條例新增未分配盈餘投資抵稅優惠,台北國稅局表示,適用此項優惠的最大重點,在於投資發生的年度,必須在盈餘年度之後,如果是盈餘當年度的投資,將全數無法適用投資抵減。 為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藉此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官員表示,《產業創新條例》第23-3條規定,從2018年度開始,營利事業運用未分配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可以抵減原本要對盈餘加徵的營所稅。...

營利事業如有預收貨款情形,應注意於完成貨品交付時轉列為營業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預收貨款情形,應注意於完成貨品交付時轉列為營業收入。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銷售商品常有預收貨款情形,於預收貨款時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並帳列預收貨款,嗣交付貨品時,才認列營業收入。故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會產生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情形,應於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說明其差異原因。嗣貨品交付交易完成,收入已實現,應將帳列預收貨款轉列為交易完成年度之營業收入。...

印花稅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可減輕處罰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財政部近期修正發布印花稅違章案件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針對短漏繳及彙總繳納逾期繳納印花稅案件,增加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稅款即適用較低裁罰倍數之減罰規範,使裁罰更為公允並保障納稅者權益。 該處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近年來持續檢討「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裁罰標準,今(110)年地方稅已陸續修正房屋稅、契稅及土地稅法部分處罰標準,印花稅法部分則於9月10日修正發布。藉由通盤檢視罰緩金額與倍數合理性,確保稽徵機關於處罰前充分審酌違章情形,使裁罰更具妥適性,以維護賦稅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