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計算基本所得額時,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扣除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應以本年度純益額為限。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其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扣除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應以本年度純益額為限。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在辦理各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一併填報所得基本稅額,而基本所得額係以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基礎,加計該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所得額後之合計數。...

匯率變動發生之帳面匯兌差額,不得列為兌換盈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差額,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免予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之成本。另營利事業將外幣存款轉存至他行外幣存款帳戶,因匯率變動發生之帳面匯兌差額, 因尚未實現,不得列為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

外國之事業機關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參展或臨時商務活動購買特定貨物或勞務支付營業稅申請退稅規定自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增訂第七條之ㄧ,並自99年7月1日起施行;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於一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新臺幣5,000元以上者,得於次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彙總申請退稅。但未取得並保存憑證及屬第19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規定之進項稅額,不適用之。且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特定保險給付應如何計入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已於95年1月1日實施,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領取特定保險給付,應將該筆保險給付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依規定辦理申報。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需納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與其他應稅所得合併計算。保險給付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新臺幣3,00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