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取得房屋,免申報契稅。

周先生年事已高,因未婚無子女,且父母及兄弟姊妹皆已先行離世,他擔心遺產無人繼承,故想預立遺囑將名下房屋遺贈給侄子,後續侄子是否需要申報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周先生的侄子取得叔叔遺贈的房屋,因遺贈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所稱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之課稅範圍,所以無需辦理契稅申報移轉及繳納契稅。房屋部分雖免申報契稅,但如有欠繳房屋稅,應繳清後才可辦理移轉登記。...

遺產稅子女扣除額 未成年可按年加扣

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若遺有子女,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6萬元,若子女未成年,還可以根據子女年紀距離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國稅局指出,若子女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計算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時,仍以拋棄前可扣除數額為準。舉例而言,老王離世後留下兩名子女,均拋棄繼承,由四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扣除額只能以原來兩位子女繼承可扣除數額為扣除額,也就是112萬元,不能以四名未成年孫子女計算。...

合建分屋出售 留意取得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若個人出售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的房地,且適用房地合一稅制,在計算持有時間時應留意認定方式,房屋、土地持有期間皆以合建土地持有期間為準。 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不動產,若是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土地取得日為原取得合建前土地之日,房屋以核發使照日為取得日,至於持有期間以該合建土地持有期間為準。...

列報呆帳 留意年度認定

企業列報呆帳損失,須留意損失年度認定,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最常出現的錯誤是,公司超過兩年的債權,發出催收的存證函後,被對方以「拒收」為由退回,形成呆帳,這筆呆帳應列在存證函退回年度,而非寄出存證函年度。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據「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債權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取得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的存證函、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私人間進行不動產等大額買賣 沒收定金 列其他所得申報

國稅局表示,私人間進行不動產等大額買賣,即便最終買賣未成,其中一方沒收定金,必須列為當年度「其他所得」,併入取得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如漏報被查到,除補稅外還須處稅額兩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提醒,個人與他人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沒收的定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的「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所得,申報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