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考量企業永續經營及課稅能力之正確衡量,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免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前十年核定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企業買賣股票並非完全免稅,須注意我國二項稅制設計,台北國稅局指出,首先,證交所得雖原則上免納所得稅,但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稅;其次,若是出售長期持有達三年以上的股票,相關所得可享稅務減免。 官員表示,營利事業在出售股票時,根據《所得稅法》第4-1條規定,其證券交易所得雖可免納所得稅,但證交所得仍應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當中課稅。 不過為鼓勵企業長期投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另有規定,在把證交所得納入計算時,若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的股票,相關所得餘額,可以只將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類似減半課稅的概念。...
今年綜所稅申報期延長,許多人最近才收到國稅局寄發的補稅通知,南區國稅局指出,特別針對已申請延、分期稅務紓困的民眾,要留意復查申請的期限,仍是依法定期限為準,適用紓困措施不會延後復查期間。 各區國稅局已經在9月中、下旬寄發綜所稅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官員表示,若有應補稅的案件,國稅局將繳款期限訂在10月中;如果納稅義務人對國稅局的算法、補稅處分有異議,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
日前市民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所有房屋於5年前建造完成時,已依規定向稅捐處申報房屋設籍,但現在因居住空間不足,想要在自家頂樓增建鐵皮屋,這還需要再向稅捐處申報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如有增建或使用情形變更,應於建造完成或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資料主動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該處說明,近來受理檢舉房屋稅違章案件,發現民眾於房屋頂樓增建及1樓前後加蓋車棚、廚房等無使用執照房屋,或自住房屋變更供出租、營業使用時,常常忽略要主動向稅捐處申報,造成日後被補稅及裁罰,荷包無端多添損失。...
(臺中訊)民眾林先生詢問房屋出租當住家使用,房屋稅會因此而增加嗎? 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供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為1.2%;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1.5%,最高不得超過3.6%。臺中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3條繼而規定,本市非供自住使用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另房屋如符合公益出租要件,在有效期間內,仍可按公益出租用稅率(1.2%)課徵,該優惠稅率與自住住家用稅率(1.2%)一樣,此類出租房屋不會因此增加房屋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