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回已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無「重購退稅」之適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處補充說明,陳小姐於108年5月20日將A土地賣給王先生,另於110年3月25日重新購回A土地,出售土地地價為135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為13萬元,新購土地地價為160萬元,雖然新購土地自宅用地地價高於出售自宅用地地價扣除已納土地增值稅,即[160萬-(135萬-13萬)=38萬>13萬]...

營業人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須補繳全部所漏稅款,始可適用較低裁罰倍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發生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情形,若僅補繳部分所漏稅款,無法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降低裁罰倍數。 該局指出,依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營業人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係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或於復查決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裁罰倍數則分別降低為1.5倍及2倍。依財政部100年3月7日台財稅字第09900535810號令(以下簡稱財政部100年令)規定,裁罰倍數參考表所稱「已補繳稅款」,係指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

企業設職福會,留意稅事

大公司每年依法提撥福利金後,北區國稅局表示,與員工福利相關的支出,除了員工醫藥費之外,列報費用時須優先抵減職福金,以免重複享受租稅減免,被剔除補稅。 官員指出,營利事業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在稅法上,原本就能享受《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中,提撥為職工福利金,並列支為職工福利費用。 在那之後,除了員工醫藥費之外,官員出,原則上各項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都要優先以已提撥的福利金列支,等到不足時,才能以其他費用列支。...